房产证加名离婚时可以分割吗
房产证加名一般是女方主动向男方提出的要求。苏州离婚律师——杨化锋为您介绍以下问题:婚姻是夫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如果男方是潜在股,女方可能不会提名字要求。如果男方是不上进的第二代,那么女方为自己的婚姻生活争取保障也不为过。那么问题来了,房产证加上女方名字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是否可以分割?
案情简介
2008年,陈某(男,46岁)被介绍与王某(女,34岁)相识。双方于2009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均为再婚,婚后无子女。2015年8月8日,陈某以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庭审中,王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1、位于金水区某小区的一套房产;2、一台空调,一台电脑。
双方观点
1、关于该房产
王某认为,当时陈某同意加王某的名字,既然加了他的名字,当然有一半的份额,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陈某认为,该房产是2006年购买的,用于自己和女儿的生活。与王某结婚后,王某陷入困境,威胁如果不加上王某的名字,就不要和自己一起生活。为了维持来之不易的家庭,陈某在房产证上加了王某的名字,这并不是他自己的真实意思,属于无效行为。而房产管理部门也显示,该房产是个人购买的,最早登记在自己名下。此外,自己和女儿还住在房子里,房产是自己和女儿的家庭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应分割。
法院发现,该财产是陈于2006年购买的,并以自己的名义登记。2010年7月7日,双方共同申请在产权证书上增加王的名字。2010年7月12日颁发的产权证书登记所有人为陈、王,共同所有。
2、关于空调和电脑
王认为空调和电脑是婚后购买的,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陈说,空调是2014年父母来住的时候父母买的,电脑是2012年女儿买的。因此,这两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除口头陈述外,陈某和王某均未提交购买空调和电脑的证据。
法院判决
庭审中,双方承认该房产价值70万元,婚后购买空调和电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1。、允许陈某与王某离婚;2.、位于金水区某小区的房产属于男方陈某,陈某向王某支付房产折价35万元;33、空调属于女方王某,电脑属于男方陈某。
法律分析
1、加名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陈某将房产加上配偶王某的名字,属于赠与行为,没有证据证明违背其真实含义。该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离婚时当然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果房产证上没有记载份额比例,夫妻之间也没有约定,则认定为共同所有,各占份额的一半。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男方显然分配了房产,更适合折价补偿女方一半的价值。
2、如何确定空调和电脑的所有权?
这两种财产都是动产,不需要登记。家庭财产以夫妻共同所有为原则。法院认为,陈某除口头陈述外,没有提交空调、电脑、女儿购买的证据,夫妻双方都认定这两种财产是婚后购买的,因此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苏州离婚律师认为,空调是用来调节室内温度的,对于空调的权利,法院的做法并不是不合适的。但计算机是不同的,计算机的基本用途是存储数据,操作软件,具有一定的个人属性。法院通过询问当事人使用计算机,了解陈女儿的年龄、学习、工作等,必要时可以检查计算机现状、数据存储、软件操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推断计算机的真实权利,或者推定使用权的所有权。如果确实不能确定权利所有权,也可以不分割财产,暂时维持现状,当一方有证据证明其主张时,然后进行处理。
苏州离婚律师提醒
对于婚后在房产证上增加对方姓名的行为,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法院认定为赠与,赠与已经完成,赠与结果出现在房地产登记簿上,具有宣传效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并不容易,再婚也更难。苏州离婚律师认为,对于再婚,夫妻更多的是相互支持,一起度过余生。婚姻需要计划,但不能每盎司讨价还价,甚至咄咄逼人,这样的婚姻,也不会幸福。在离婚诉讼中,没有赢家。婚姻并不容易,做和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