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离婚律师: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有效吗?
经商的王明和小学老师张燕都离婚了。经朋友介绍,双方相识,彼此都有好感。经过一年多的相处,双方决定结婚。苏州离婚律师——杨化峰为您介绍以下问题:作为一名女性,张燕担心自己会再次受到伤害,于是提出在平等条件下订立“忠诚协议”,约定在共同生活中互相尊重、互相爱护,对家庭、配偶、子女有道德观和责任感,特别是在协议第四项“违约责任”中:“如果一方因道德质量问题背叛另一方(婚外情),并以事实为依据,将受到法律制裁和经济赔偿,作为对方名誉损失和精神损失的赔偿,双方约定赔偿金额为2万元。”王明很快与张燕签署了协议。
出乎意料的是,美好时光不长,结婚一年后,张燕听到很多关于丈夫的八卦,但因为没有证据,张燕只能怀疑,有一次,张燕在工作时间回家拿东西,打开门,丈夫和一个年轻女人睡在床上,愤怒的张燕和丈夫打架,吸引邻居观看,大家都责怪王明不应该背叛妻子。从那时起,这对夫妇一直不和谐,王明经常晚上不回家,有时回家喝醉,打骂张燕,张燕无助地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对方支付违反“忠诚协议”的2万元罚款。
在法庭上,王明坚持“协议条款无效”,并表示他无助地签署了协议。张燕律师主张:该条款是抽象的“夫妻忠诚责任”,不违反婚姻法原则,法院认为张燕和王明自愿协议有效,张燕提供证据证实了王明和其他女性的一些行为,可以认为违反了夫妻忠诚协议,对于夫妻忠诚协议,因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认,法院判决王明支付张燕2万元,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法律规定分割。
苏州离婚律师那么,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有法律效力吗?有两种说法:
一、协议无效
根据《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交换,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例如,一些协议规定,“婚后双方应努力维持婚姻。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当赔偿另一方100万元。”该协议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限制了当事人对离婚自由权的行使,不具有法律效力。侵权损害不能通过合同约定。原因是侵权法实行的是填补损害的赔偿原则。当事人允许事先约定侵权损害的,违反填补损害的原则,也会造成富人任意侵犯他人权利的后果。苏州离婚律师
个人隐私权和人格权应高于“忠诚原则”。法院赋予“忠诚协议”法律效力的,为确定当事人有“违约行为”,当事人或者人民法院有义务证明和核实。在这个过程中,婚姻的另一方甚至无辜第三方的隐私必然会暴露在公众之下。赋予“忠诚协议”法律效力的另一个后果是鼓励婚姻当事人在婚前达成这样的协议,互相“捆绑”,这必然会增加婚姻的成本,另一方面也会使基于纯爱和相互信任的婚姻关系恶化,婚姻不可避免地成为类似商人的讨价还价。
二、协议有效
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约定自己的财产处理方式,并有权处理财产。同时,新婚姻法还规定,因重婚、配偶与他人非法同居等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此外,夫妻之间保持忠诚是婚姻关系最基本的要求,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此。违约赔偿的“忠诚协议”实际上是婚姻法中抽象夫妻忠诚责任的具体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因此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
只要制定“婚姻协议”,双方自愿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约定的赔偿金额是可行的。同时,双方在协议中反映了自己的真实意愿,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合同,法律应当承认,法官应当接受。
婚姻是男女基于共同生活,以信任为纽带,“忠实协议”不仅不能给婚姻保险,而且会使婚姻恶化,这样的协议似乎是互相约束的有力工具,但事实上,它的存在使婚姻关系发生了定性的变化。因此,为了维持你的婚姻,你只能通过夫妻之间的相互信任。如果你想保护你在婚姻中的合法权益,你可以通过财产协议来实现,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协议的内容也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对方做出不忠行为,可以通过合法渠道收集证据,如果达到“重婚”或“配偶与他人同居”的程度,那么在离婚时,可以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这些是法律认可的,因此,婚姻当事人(特别是妇女)学会保护自己,但通过“忠实协议”达到保护自己的目的不是一种有效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