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如何处理钻戒等贵重珠宝
共有物分割纠纷钻戒坚韧纯洁,晶莹剔透,意味着爱情永恒永恒。苏州离婚律师——杨化锋为您介绍以下问题:结婚后,给心爱的人买一枚钻戒,不仅是甜蜜爱情的象征,也是百年和谐的祈祷。然而,“钻石永远存在,一颗钻石永远流传”只是人们的愿望。在现实生活中,钻戒还在,爱情不见了,这是经常发生的事情。
一枚钻戒,从几万元到几十万元,甚至几十万元不等。离婚时,这枚钻戒应该属于谁,成为男女争议的焦点。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婚后购买的钻戒等贵重珠宝,与苏州离婚律师咨询当地法院的理解并不一致。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蓝某诉谢某离婚纠纷案中认为,珠宝等物品具有人身属性,应属于女方个人财产[见(2015)浙江省民终字第29号]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金手镯、钻石项链、耳环等珠宝是婚后购买的,超出了一般家庭用品的范围,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参见(2015)第04430号]
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在李某诉尹某离婚纠纷案中认为,婚后购买金吊坠、金项链等珠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见(2014)龙民一号第00281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在吴某诉陈某离婚纠纷案中认为,珠宝是个人物品,应由个人继续使用,不得分割[(2013)宝民一号(民)第2082号)
同样的问题和不同的观点,主要是因为地方法院对钻戒等贵重珠宝是否属于《婚姻法》第十八条第(四)款所称的“一方特殊生活用品”有不同的理解。如果认为钻戒等贵重珠宝属于“一方特殊生活用品”,则为女性个人财产。如果不属于“一方特殊生活用品”,则为夫妻共同财产。
事实上,对于这个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2001)中明确表示:“在婚姻法修订过程中,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和更有价值的生活用品,如贵重珠宝,即使是一方,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意见还没有被采纳。有价值的日用品,由于其个人专用性,仍应归个人所有,这也符合夫妻双方购买该物品的意愿。”苏州离婚律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观点,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观点。这种观点是立法机关的初衷。
由此可见,婚后购买的钻戒等贵重珠宝,无论多贵,都应该是女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应该归女方个人所有,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