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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离婚律师:让法律遭遇尴尬的婚内强奸

admin2023-05-22离婚纠纷114

  苏州离婚律师:让法律遭遇尴尬的婚内强奸

  人们总是对“性”保密,“婚姻强奸”是一个非常敏感的话题。中国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苏州离婚律师——杨化锋为您介绍以下问题:在今年上半年轰轰烈烈的《婚姻法》修订过程中,“包二奶”、离婚过错赔偿、家庭暴力、夫妻财产制度、离婚条件等社会反响强烈的问题在规定中得到解释,但婚姻强奸问题也不涉及公众关注。中国传统刑法理论认为,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愿,强迫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看,强奸罪的主体只能局限于男性。那么,丈夫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吗?刑法规定是一个空白,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司法解释中也有意无意地回避了这个问题。显然,法律的缺失是否是司法机关处理此类案件进退两难的内在原因,不同地方的法院做出不同的判决不值得大惊小怪。

  激烈的言辞争论

  婚姻强奸不仅让司法机关感到尴尬,而且在社会上也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可以说,每一起婚姻强奸案件,只要媒体报道,就会在社会上产生很大的影响波。公众、妇女联合会组织和法律理论界都在谈论这一点,有些人甚至慷慨地说,从观点来看,可以说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意见,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意见,这是一个非常活跃的场景。

  相应地,绝大多数女性对婚姻强奸表现出深恶痛绝的态度,尤其是一些未婚女性。在他们看来,“强奸”一词与“婚姻”和“婚外”没有区别。只要有“暴力”或“强迫”,就可以判断为强奸“夫妻关系不是性关系,法律保护夫妻之间的性行为不是赋予丈夫强迫妻子发生性行为的权利。否则,妻子的个人权利在哪里?”“夫妻关系的重要原则是夫妻地位的平等。这种平等使得夫妻对性生活的要求需要双方的同意和协调。否则,妻子当然可以对婚姻中的性生活说‘NO。“丈夫利用暴力强迫妻子发生性关系是否侵犯了女性的性权利自由甚至人格尊严?如果这种侵权行为不能受到国家强制的惩罚,那么我们可以用什么手段来惩罚侵权者呢?苏州离婚律师

  一些“公平”的人也表达了这样的观点:“丈夫和妻子发生性行为是为了行使他们的权利。作为妻子,他们有义务根据丈夫的要求与她发生性关系。但丈夫应该注意性的方式、方法甚至艺术,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迫性交是不道德的,会给女人造成精神和身体创伤。”基于此,他们认为丈夫强迫妻子发生性行为,虽然“手段不当”,但“不违法”。

  令人惊讶的是,作为妇女权益的保护者,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在这个问题上也持有上述观点。针对具体案件,其法律顾问处解释说:“我们不能用感情,因为我们的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性交,这不是犯罪,而是违反社会道德的不当行为。”

  法律界的专家学者自然是对婚姻强奸最有发言权的人。他们对此的分析更加理性,但他们的观点也大不相同。一种观点认为,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原因是以暴力和征服为特征的野蛮关系与现代文明社会格格不入,加强对妇女人格独立和人身自由的法律保护已成为现代法制的重要价值取向。符合现代文明发展的要求,法律不能对婚姻中遭受性侵犯的妇女袖手旁观、充耳不闻,否则不仅会对妇女自身健康造成巨大损害,而且会对社会造成巨大危害。大多数女性会误以为婚姻强奸只能容忍屈辱,这必然会动摇她们对法律的信仰。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应当包括夫妻性权利的平等,即一方无权控制和强迫对方过性生活,即使一方不接受对方的性要求,也不会产生任何法律结果。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14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既没有将丈夫排除在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之外,也没有将妻子排除在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之外。因此,强奸罪的主体自然包括丈夫,认定婚内强奸,在法律上有证据,在情况上是合理的。苏州离婚律师

  苏州离婚律师另一种观点认为,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原因是:夫妻有同居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夫妻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法》规定,合法婚姻产生夫妻之间特定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同居和性生活是夫妻权利义务平等的基本内容。夫妻自愿登记结婚是对同居义务的肯定性法律承诺,这种肯定性承诺就像建立夫妻关系一样。只要有一个一般的表示,它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总是有效的,非法程序就不会自动消失。因此,婚后,无论是同意同居,还是强迫同居,甚至丈夫不顾妻子的反对,使用暴力与妻子发生性关系,都不能侵犯妻子的性权利,不属于违反妇女意志的刑法强奸。此外,婚内性关系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复杂性、隐蔽性、可持续性等特点。确定婚外强奸,取证相对容易,如物证(精斑)、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婚姻强奸的可行性和客观性需要解决,不仅司法操作困难,而且直接危及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众说纷纭。莫忠一是,关于婚姻强奸的争论仍在继续,至今尚未结束。可以预见,只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样的争论就没有穷期。

  不可避免的事实

  虽然婚姻强奸问题近年来才“浮出水面”,但其在夫妻生活中的普遍性毋庸置疑,在国内外都是如此。美国学者拉塞尔的一项调查显示,24%的美国妇女至少有一次被丈夫强奸或未遂;联合国的一份报告指出,26%的津巴布韦妇女表示,她们被迫与丈夫发生性关系。在香港,根据“和谐之家”总干事提供的数据,近两年约占婚内性暴力求助案件总数的40%,明显高于过去。目前,香港政府正在研究如何补充法律,试图逐步明确婚姻强奸的规定。在台湾,婚姻强奸事件也屡见不鲜。去年年底,《联合晚报》报道了这样一个案例:54岁的甄姓男子因与妻子关系不好而长期分居。一天早上,他们在楼下的车里仁烫要求你枫乱耍乱耍。但未能达成协议,甄的妻子想上楼休息,但被甄的男人强迫发生性关系,甄的妻子大喊救命,叫醒女儿下楼检查,甄的男人放手了。甄的妻子后来指控甄姓男子强奸。根据甄的指控和女儿的证词,检察官认为甄姓男子打算强奸妻子,于是提起公诉,将案件移送板桥地方法院审理。苏州离婚律师

  例如,河南省旗县青年农民曹某,晚饭后,想和妻子周某发生性关系。他的妻子感到不舒服,所以她拒绝了丈夫的要求。大男子主义思想严重的曹某,欲火不耐,恼羞成怒,强行与妻子同房。妻子骂他时,他用手抓住妻子的脖子,不让周某大喊大叫。他的妻子强烈反抗。曹一怒之下,按妻子腹部踢了两脚,导致肠道破裂,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最后,因婚姻强奸造成故意伤害致死的案件顺利结案,被告曹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陕西省一名男子敢于不顾妻子的反对,在户外公开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并被法院以强奸罪论处。

  婚姻强奸的现实对中国现行法律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法律差距不能再持续很长时间。如何解决婚姻强奸的问题,许多有识之士提出了建议,认为应该走一条合理的道路,从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整合和重建婚姻强奸的机制:

  在程序上,婚姻强奸案件应纳入刑事自诉范围。强奸作为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最初属于公诉案件的范围,但考虑到婚姻强奸的特殊性,可以考虑纳入刑事自诉范围,通过告知处理,可以由法院主持调解。这不仅为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且给了被告改变自省的机会,这对家庭和社会都有好处,可以说是一举两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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