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准公公出钱买房婚结婚后离婚房子怎么分
原告吴某是被告吴小某的父亲。苏州离婚律师——杨化锋为您介绍以下问题:2005年,吴某的儿子吴小某与另一名被告苏某认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并于2009年结婚。由于两人关系破裂,他们于2010年10月登记离婚。2005年8月,还在恋爱中的苏某与武汉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合同,购买了一套总价60万元的商品房,并将该房屋的产权登记为苏某自己的名字。然而,这所房子的实际付款人是原告吴某。原告把所有的钱都交给了儿子吴小某购买房产,但最终他以苏某的名义办理了房产。
经武汉市人民法院调查,原告主张房屋款项由其支付,提供的证据与法院调查一致,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因此,法院最终决定房屋归原告吴某所有,被告苏某应协助办理产权转让手续。
苏州离婚律师点评:房产证作为单一证据,在确定房屋所有权归属方面并不充分。房地产登记薄的可信度是相对善意的第三方。对于属于产权登记人或实际权利人的房地产产权,不能简单确认。事实上,这种情况应该从债权关系和物权关系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原告的出资性质属于借名买房的性质,所以房子的分割要根据出资和实际贡献的大小来确定。